2018年4月26日 星期四

廉節楷模規定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廉能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每年選拔廉能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
三、 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能楷模:
(一)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拒收賄賂、不當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堪為廉潔典範。
(二) 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重大貢獻。
(三) 舉發偽(變)造各類與市民有關權益之證明文書,對維護本府信譽及市民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 對於易滋流弊之重要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對消除收受賄賂陋規,改善風氣著有績效。
(五) 執行或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巨額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
(六) 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能政風,銳意改進業務,對端正政風著有績效或重大貢獻。
四、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薦舉:
(一) 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 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 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處分者,不在此限。
(四) 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五) 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 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推薦: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之人員,填具調查推薦表(如附表),陳報各一級機關辦理初審。
(二) 初審: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就推薦之人員,提報機關首長召開之相關會議審議,政風機構承辦秘書業務,得擇優薦報一人至三人,評審結果依每年所定期限函報本府政風處製作審查建議名單後辦理複審。
(三) 複審:由本府副市長一人、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觀光傳播局、人事處、政風處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組成評審會評審之,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六、 經複審審定之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公開予以表揚,頒給獎牌及紀念品。
七、 各機關學校薦舉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保薦之情事者,應於複審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撤銷之。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機關全銜)  年廉能楷模推薦表
推薦人:
服務單位 級職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學經歷

家庭狀況
模範事蹟
一般工作表現
最近3年考績 年次 分數 等第
   年
   年
   年
長官同仁風評
初審意見 複審決議



附註:
一、 本表陳報後,尚未表揚前,調查推薦人應隨時注意被推薦人之言行品德,如有不良情事,隨時反映上級作為註銷表揚之依據。
二、 本表填報份數以每1層級1份為原則,視層轉需要決定。
三、 填報本表需具體簡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